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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社北京11月2日電 記者2日從最高人民法院獲悉,最高人民法院已經制定知識產權法院法官選任工作指導意見並印發北京、上海和廣東高級人民法院。意見規定,知識產權法院審判員應在從事知識產權及相關審判工作的優秀審判人員中選任,也可在具備同等資格和條件的從事知識產權法律實務、法學研究和法學教學的專業人員中選任。知識產權法院審判員應根據人民法院組織法和法官法規定公開選任,其中院長、副院長、庭長的選任工作按照《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有關規定組織。
  意見規定,審判人員擔任知識產權法院審判員的,應符合法官法規定的資格條件,並具有四級高級法官任職資格;6年以上相關審判工作經驗; 普通高等院校法律專業本科或以上學歷;較強的主持庭審及撰寫裁判文書能力。
  其他法律專業人員擔任知識產權法院審判員的,任職資格和條件可由各地參照該意見設定。  (原標題:知識產權法院 律師可任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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